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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9日

  第四节 经济法的实施

  一、违反经济法的法律责任形式(P20)

  1、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主要包括: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2、行政责任

  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

  行政处分: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3、刑事责任

  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例题1】下列各项中,不属于刑罚种类的是( )。(2006年)

  A、拘役 B、罚款

  C、罚金 D、没收财产

  【答案】B

  【例题2】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处罚种类的是( )。(2007年)

  A、记过

  B、罚款

  C、行政拘留

  D、没收违法所得

  【答案】A

  【解析】选项A属于行政处分,选项BCD属于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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