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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9日

  二、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仲裁:平等主体

  行政复议:不平等主体

  诉讼:民事诉讼:平等主体

  行政诉讼:不平等主体

  (一)仲裁(P21)

  1、仲裁的基本原则(P21)

  自愿原则

  一裁终局原则

  (1)仲裁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不能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仲裁法》的适用范围(P21)

  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纠纷

  不属于《仲裁法》调整的争议:

  ①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

  ②行政争议

  ③劳动争议

  ④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例题1】下列选项中,不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1999年)

  A、房地产转让纠纷

  B、财产继承纠纷

  C、财产租赁纠纷

  D、财产保险合同纠纷

  【答案】B

  【例题2】下列各项中,可以申请仲裁解决的是( )。(2001年)

  A、甲某与村民委员会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两企业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两人的继承遗产纠纷

  D、甲、乙两对夫妇间的收养合同纠纷

  【答案】B

  【例题3】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仲裁解决的是( )。(2002年)

  A、婚姻纠纷

  B、买卖合同

  C、收养纠纷

  D、继承纠纷

  【答案】B

  【例题4】下列纠纷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解决的是( )。(2004年)

  A、甲乙之间的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B、甲乙之间的货物买卖合同纠纷

  C、甲乙之间的遗产继承纠纷

  D、甲乙之间的劳动争议纠纷

  【答案】B

  【例题5】下列争议中,可以适用《仲裁法》进行仲裁的是( )。(2008年)

  A、某公司与某职工李某因解除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B、高某与其弟弟因财产继承发生的争议

  C、某学校因购买电脑的质量问题与某商场发生的争议

  D、王某因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与该公安局发生的争议

  【答案】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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