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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19日

  6、仲裁裁决(P24)

  (1)仲裁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2)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例题】甲、乙因合同纠纷达成仲裁协议,甲选定A仲裁员,乙选定B仲裁员,另由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首席仲裁员,3人组成仲裁庭。仲裁庭在作出裁决时产生了两种不同意见。根据《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庭应当采取的做法是( )。(2005年)

  A、按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B、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裁决

  C、提请仲委员会作出裁决

  D、提请仲裁委员会主任作出裁决

  【答案】A

  (3)仲裁裁决的撤销

  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例题】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当事人有证据证明仲裁裁决依法应当撤销的,可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的期限是( )。(1999年)

  A、裁决书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

  B、裁决书作出之日起1年内

  C、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

  D、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年内

  【答案】C

  (4)仲裁裁决的执行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按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例题1】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如果当事人一方不履行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

  【答案】√

  【例题2】下列各项中,符合《仲裁法》规定的有( )。

  A、仲裁实行自愿原则

  B、仲裁一律公开进行

  C、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

  D、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答案】AC

  (二)行政复议(P24)

  1、申请行政复议的范围(P24)

  当事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时,可以提出行政复议。

  当事人不能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形。

  (1)不服行政机关制定的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2)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决定”时,可以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申诉,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3)当事人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不能提起行政复议。

  【例题1】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2年)

  A、对工商局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不服

  B、对工商局作出的罚款决定不服

  C、对财政局作出的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决定不服

  D、对税务局作出的给予其职工降职处分决定不服

  【答案】D

  【例题2】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情形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6年)

  A、某公司不服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决定

  B、某公司不服工商局对其作出的吊销营业执照决定

  C、某公司不服公安局对其作出的查封财产决定

  D、某行政机关公务员不服单位对其作出的记过处分决定

  【答案】D

  【例题3】根据《行政复议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是( )。(2007年)

  A、郑某不服某税务局对其作出的罚款处罚决定

  B、村民李某不服某镇政府作出的关于李某与高某之间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的调解

  C、甲企业不服某工商局作出的吊销其营业执照的决定

  D、郑某不服某公安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处罚决定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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