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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四、大股东滥用股东权利 (P41)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甲公司出资20万元、乙公司出资10万元共同设立丙有限责任公司。丁公司系甲公司的子公司。在丙公司经营过程中,甲公司多次利用其股东地位通过公司决议让丙公司以高于市场同等水平的价格从丁公司进货,致使丙公司产品因成本过高而严重滞销,造成公司亏损。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A、丁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B、甲公司应当对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C、甲公司应当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D、丁公司、甲公司共同对丙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答案】C

  五、公司法人人格否定(P41)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股东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六、关联交易(P42)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解释】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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