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二、设立登记

  1、预先核准的公司名称保留期为6个月,经核准的公司名称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转让(P45)。

  2、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余部分应当自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P45)。

  3、营业执照的签发日期为成立日期(P46)。

  三、变更登记(P46)

  1、公司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自变更决议作出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2、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3、变更实收资本:自足额缴纳出资或者股款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4、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5、住所:在迁入新住所前申请变更登记。

  6、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无需变更登记,只需“备案”。

  【例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有关公司变更登记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应当到原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B、公司变更名称的,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之日起45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C、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应当自减少注册资本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90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D、公司分立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答案】D

  四、登记程序

  (1)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设立登记费按注册资本总额的0.8‰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000万元的,超过部分按0.4‰缴纳;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超过部分不再缴纳。(P50)

  (2)公司登记机关于3月1日-6月30日对公司进行年度检验。(P50)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