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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3)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6、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7、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而非出席)董事的“过半数”(>1/2)通过。

  8、董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可以“书面”(不能口头)委托其他“董事”(不能是非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9、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10、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11、公司不得直接或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三)监事会(P72)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基本相同,主要区别在会议频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股份有限公司的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

  【例题1】下列有关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组成的表述中,符合公司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2003年)

  A、监事会成员必须全部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B、监事会中必须有职工代表

  C、未担任公司行政管理职务的公司董事可以兼任监事

  D、监事会成员任期为3年,不得连选连任

  【答案】B

  【例题2】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选项中,属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职权有( )。

  A、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

  B、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C、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

  D、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答案】AB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P72)

  1、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知识点测试:

  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审议下列事项时,必须以特别决议方式通过的有( )。

  A.增加、减少注册资本

  B.上市公司在1年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1/3

  C.变更公司形式

  D.公司章程的修改

  【答案】ABCD

  【解析】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独立董事

  独立董事的主要职责在于对控股股东及其选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与上市公司进行的关联交易进行监督。

  3、董事会秘书

  (1)董事会秘书是董事会设置的服务席位,既不能代表董事会,也不能代表董事长。

  (2)董事会秘书是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4、关联董事的表决权排除制度

  (1)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2)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3)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4)公司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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