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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本章小结

  1、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

  2、公司为“他人”(非股东、非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对外投资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4、一般情况下,股东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而非认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可以事先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5、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7、有限责任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8、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连选可以连任;

  9、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10、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对外转让股权时,公司章程对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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