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第十节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通知债权人(P86)

  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减资)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 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登记。

  【例题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合并时,应在法定期限内通知债权人,该法定期限为( )。

  A、公司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

  B、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之日起10日内

  C、合并各方主管部门批准之日起10日内

  D、公司办理工商登记后10日内

  【答案】A

  【例题2】某有限责任公司作出公司合并决议后,即依法向债权人发出通知书,并予以公告。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该公司债权人在法定期间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该法定期间为( )。

  A、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

  B、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

  C、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

  D、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6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90日内

  【答案】B

  2、债权、债务的承担(P86)

  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例题】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 (2007年)

  【答案】√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