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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4)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8日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六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

  一、股份发行(P75)

  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照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能低于票面金额。

  【例题】某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其实施的下列行为中,不符合公司法律制度关于股票发行规定的有( )。(2007年)

  A、以低于其他投资者的价格向公司原股东发行股票

  B、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向公司发起人发行无记名股票

  D、向某法人股东发行记名股票,并将该法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记载于股东名册

  【答案】ACD

  【解析】选项A:股份有限公司每次发行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发行价格应当相同。选项B: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据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据金额。选项CD: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二、股份转让(P77)

  1、发起人

  (1)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让。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25%。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6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4)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3、可以收购本公司股份的法定条件

  (1)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自收购之日起10日内注销。

  (2)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3)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回购程序】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4)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回购程序】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应当在6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4、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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