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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基础讲义(9)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2月16日

  第二节 汇票

  根据出票人的不同,汇票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根据承兑人的不同,分为商业承兑汇票(企业出票、企业承兑)和银行承兑汇票(企业出票、银行承兑)。

  【例题】汇款人将款项缴存银行,委托银行签发汇票,交由汇款人持往异地办理结算或者支取现金的票据是( )。

  A、银行汇票

  B、商业汇票

  C、银行承兑汇票

  D、商业承兑汇票

  【答案】A

  一、出票(P280)

  (一)记载事项(P280)

  1、绝对应记载事项:7项

  (1)金额、收款人名称

  ①票据金额以中文大写和数码同时记载,二者必须一致,否则票据无效

  ②票据“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能更改,否则票据无效

  ③金额必须是固定的数额,如果汇票上记载的金额是不确定的(如100万元以下),汇票无效

  ④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可以由出票人授权补记,但汇票、本票不能补记

  ⑤银行汇票(P280)

  a)银行汇票上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以实际结算金额为汇票金额

  b)银行汇票上记载汇票金额而未记载实际结算金额的,并不影响银行汇票的效力,而以汇票金额为实际结算金额

  c)实际结算金额只能小于或者等于汇票金额,否则实际结算金额无效,以汇票金额为付款金额

  (2)出票日期

  在出票日期、背书日期、保证日期、付款日期中,只有“出票日期”属于绝对应记载事项

  (3)出票人签章

  ①出票人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的,票据无效;

  ②银行汇票、银行本票的出票人以及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未加盖规定的专用章而加盖该银行的“公章”,支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未加盖与该单位在银行预留签章一致的财务专用章而加盖该出票人“公章”的,签章人应当承担票据责任。

  2、相对应记载事项(P281)

  付款日期:未记载付款日期的,视为见票即付

  付款地:未记载付款地的,以付款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

  出票地:未记载出票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者经常居住地为出票地

  3、任意记载事项(P281)

  (1)出票人可以选择是否记载,但该事项一经记载即发生票据法上的效力

  (2)出票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汇票的持票人不得转让、贴现或者质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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