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的时间应当是( )。
A、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B、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C、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D、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上市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该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B、该公司的中期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的第7个月披露
C、该公司的第三季度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的第11个月披露
D、该公司的年度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第3个月披露
【答案】BD
【解析】(1)年度报告:4个月内;(2)中期报告:2个月内;(3)季度报告:1个月内;(4)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