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七、信息披露制度(★★★)

  (一)定期报告

  1、中期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2)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

  (3)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

  (4)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

  (5)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2、年度报告

  上市公司和公司债券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报送记载以下内容的年度报告,并予公告:

  (1)公司概况;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

  (4)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包括持有公司股份最多的“前10名”股东名单和持股数额;

  (5)公司的实际控制人;

  (6)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上市公司必须编制并公告季度报告,季度报告编制并公告的时间应当是( )。

  A、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B、会计年度前3个月、6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C、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30日内

  D、会计年度前3个月、9个月结束后的60日内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甲上市公司的下列做法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

  A、该公司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B、该公司的中期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的第7个月披露

  C、该公司的第三季度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的第11个月披露

  D、该公司的年度报告在该会计年度结束之日后的第3个月披露

  【答案】BD

  【解析】(1)年度报告:4个月内;(2)中期报告:2个月内;(3)季度报告:1个月内;(4)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