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信息披露中的法律责任
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
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3、发行人、上市公司在信息披露中(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
(1)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3)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证券服务机构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
【例题1·判断题】上市公司公告的年度报告有虚假记载,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有过错的,应当与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09年)
【答案】√
【例题2·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 ,下列有关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2009年)
A、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2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并予以公告
B、上市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4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送上一年的年度报告,并予以公告
C、上市公司的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均须记载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
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均须对公司中期报告和年度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答案】D
【解析】(1)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包括监事)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2)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董事会编制的公司定期报告进行审核并提出书面“审核”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