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二)要约收购(★★★)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股份达到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而非部分股东)发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

  【解释】收购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购要约应当约定,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1、收购要约的公告

  收购人在报送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购要约。

  2、收购要约的期限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3、收购要约的变更和撤销

  (1)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2)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

  【相关链接】收购人擅自变更收购要约的,在改正前,其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被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的部分不得行使表决权。

  4、收购要约的适用

  (1)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上市公司的所有股东。

  (2)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在收购期限内,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例题1·单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在上市公司收购中,要约收购的收购期限为( )。(2001年)

  A、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30日

  B、不得少于15日,并不得超过60日

  C、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D、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90日

  【答案】C

  【例题2·多选题】下列关于上市公司要约收购的表述中,符合证券法律制度规定的有( )。(2009年)

  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天

  B、在收购要约确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变更其收购要约

  C、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应当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全体股东

  D、被收购公司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承诺的先后顺序收购

  【答案】AC

  【解析】(1)选项A: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2)选项B: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出报告,经批准后,予以公告;(3)选项C:要约收购条件具有统一性,应当适用于被收购的上市公司的全体股东,不能出现要约方面的差别待遇;(4)选项D: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东承诺出售的股份数额超过预定收购的股份数额时,收购人按比例进行收购。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