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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预习讲义(10)

来源:233网校 2010年7月6日

  (五)上市公司收购的权益披露(★★)

  1、应当进行权益披露的情形

  (1)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述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2、权益变动报告书的编制

  (1)5%-20%

  ①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2)20%-30%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例题·多选题】根据证券法律制度的规定,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并履行一定的法定义务。下列选项中,属于该法定义务的有( )。

  A、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B、向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

  C、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提交书面报告

  D、通知上市公司并予以公告

  【答案】ABD

  (六)上市公司收购后事项的处理(★★★)

  1、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的(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该上市公司的股票应当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2、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购行为完成后的“12个月”内不得转让。

  3、收购行为完成后,收购人应当在15日内将收购情况报告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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