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减免税
减免税是国家对某些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给予鼓励和照顾的一种特殊规定。减税是指对应征税款减少征收一部分;免税是对按规定应征收的税款全部免除。减免税主要包括税基式减免、税率式减免和税额式减免:
1.税基式减免
税基式减免,是直接通过缩小计税依据的方式实现的减税、免税。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和跨期结转等。
(1)起征点
起征点,也称征税起点,是指对征税对象开始征税的数额界限。征税对象的数额没有达到规定起征点的不征税;达到或超过起征点的,就其“全部数额”征税。
【链接】增值税起征点的适用范围限于个人。有关增值税起征点幅度的规定如下:(1)销售货物的,为月销售额2000~5000元;(2)提供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1500~3000元;(3)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150~200元。纳税人销售额未达到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增值税起征点的,免征增值税;达到起征点的,依照《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全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2)免征额
免征额是指对征税对象总额中免予征税的数额。即将纳税对象中的一部分给予减免,只就减除后的“剩余部分”(超过部分)计征税款。
【链接1】个人工资、薪金所得,以每月收入额减除费用2000元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2011年9月1日起改为3500元)
【链接2】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项目扣除
项目扣除,是指在征税对象中扣除一定项目的数额,以剩余数额作为计税依据计算应纳税额。
【链接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链接2】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4)跨期结转
【链接】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2.税率式减免(直接降低税率)
3.税额式减免(直接减少应纳税额)
【链接】《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规定的西部大开发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继续执行:在定期减免税的减半期内,可以按照企业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减半征税。
七、其他税法的基本构成要素
1.总则:主要包括立法依据、立法目的、适用原则等。
2.纳税期限:纳税期限是指税法规定的关于税款缴纳时间方面的限定。
【纳税期限VS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应税行为发生的时间。但是,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之后,不可能马上去缴纳税款。因此,税法规定了每种税的纳税期限,纳税人的具体纳税期限,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应纳税额的大小分别核定,不能按固定期限纳税的,可以按次纳税。
3.纳税地点:指根据各个税种纳税对象的纳税环节和有利于对税款的源泉控制而规定的纳税人(包括代征、代扣、代缴义务人)的具体纳税地点。
4.罚则:主要是指对纳税人违反税法的行为采取的处罚措施。
5.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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