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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十二、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一)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提示】这句话分为2层意思:
①因为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来逾五年;(这里强调是“经济类犯罪”)。
②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这里虽然没有强调是“经济类犯罪”,但是要求是“剥夺政治权利”)。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二)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重点掌握: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1.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总结:关联交易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同本企业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的除外。
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有限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同意,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2.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总结:同业竞争限制的总结】
(1)个人独资企业:
投资人委托或者聘用的管理个人独资企业事务的人员,未经投资人同意,不得从事与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2)合伙企业:
普通合伙人在执行合伙企业事务中,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是,合伙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3)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3.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上述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倒题11·判断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王某的上述兼职行为所得收入应归A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所有。(  )
【答案】×
【解析】本题考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根据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归公司所有。本题A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董事王某,兼任B食品营销有限公司的总经理,并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不属与其所任职公司同类的营业,也不为法律所禁止。
(三)股东诉讼
1.股东代表诉讼【★2009年多选题】
当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他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拒绝或者怠于向该违法行为人请求损害赔偿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代表其他股东,代替公司提起诉讼,请求违法行为人赔偿公司损失。
(1)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诉讼一一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
(2)针对监事的诉讼一一通过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提起诉讼。
(3)拒绝或怠于提起诉讼的——股东直接提起诉讼。
(4)针对他人的诉讼——通过监事会或者监事、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中“股东”的条件:有限责任公司中没有限制;股份有限公司中必须是“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2.股东直接诉讼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提示】股东代表诉讼,前提是“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他人”侵犯了“公司”的利益;股东直接诉讼,前提是“公司董事、高管”侵犯了“股东”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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