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十七、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
(一)公司发起人、股东的法律责任
1.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
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2.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二)公司的法律责任
1.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本章小结
本章是十分重要的一章,考试时出现主观题的可能性比较大,学习本章要注意一些易混淆知识点的理解。重要的考点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公司组织机构及其职权;爱东大会和董事会的会议制度;股权转让的限制条件;公司法律制度与证券法律制度的结合(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条件)等。
考生在复习本章时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有针对性的突破:
1.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的主要组织机构是相同的,包括股东会(或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1)有限责任公司的特例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企业。
(2)股份有限公司的特例是创立大会和上市公司。创立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过渡机构,上市公司是股票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2.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相同的。
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是列举性的规定,多数是考试重点,但也容易记错、记混,通过比较,可能会有助于记忆。职权的区别注意以下几点:
(1)股东(大)会是权力机构,有关公司重大利益和重要人事的问题要由股东(大)会通过。比如投资、利润分配、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审批重要方案、修改章程等。
(2)董事会是公司股东会的执行机构,执行股东(大)会通过的方案,向股东(大)会负责。比如制订公司重要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3)经理主要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4)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主要行使监督权和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5)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特别是关于独立董事的基本规定。
3.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会议的补救规则基本是相同的。4.公司解散的原因,也是比较重要的内客。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章知识点汇总
考试专题: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突破试题  试题专训

考试大考友交流天地,共享考试经验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