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经济法学习笔记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二章重、难点及典型例题

来源:233网校 2012年8月17日

七、股东的股权
(一)股东权的种类
表2.4 股东权的分类

股东权分类

具体权利类型

股东个人利益
和全体利益

共益权

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参加权、提案权、质询权、表决权、累积投票权、会议召集请求权和自行召集权、知情权、提起诉讼权

自益权

股利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权、新股认购优先权、股份质押权、股份转让权

股权行使的条件

单独股东权

自益权、表决权等。

少数股东权

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权利

【链接】根据南法关于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提起解散公司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例题7·多选题】根据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这体现的股东权利属于(  )。
A.共益权
B.自益权
C.少数股东权
D.单独股东权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棱公司股东权利。共益权是指股东依法参加公司事务的决策和经营管理的权利,它是股东基于公司利益同时兼为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本题中是会议召集请求权,属于共益权,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少数股东权是指须单独或共同持有占股本总额一定比例以上股份方可行使的权利,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定制度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法人人格否认的规定中,承担连带责任的是“公司”与“有责任的股东”,印此时“否认了公司的法人资格与股东有限责任”,则公司就不能独立承担责任,需要有责任的股东承担连带责任。类似于合伙企业中,合伙企业本身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需要普通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关联交易的限制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推荐:
中级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考情分析(2008-2011) 
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各章知识点汇总
考试专题:2012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章节突破试题  试题专训

考试大考友交流天地,共享考试经验

相关阅读
最近直播往期直播

下载APP看直播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