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1.被保证人是出票人或承兑人。本倒是出票人甲、乙公司。
2.第一张票据的保证无效,因为保证只能记载于票据上或粘单上。除此而外,另外签订的保证合同,不具有票据法的保证效力;
3.C的行为不正确。保证人为两人以上的,彼此承担连带责任,C有义务付清全部票款;
4.D可向被保证人乙以及前手行使追索权。
(七)A公司向B公司开除面值200万元的商业汇票,预付贷款,B公司将该票据背书转
让给。C,同时甲、乙在票据上注明保证字样,签名盖章,并在票据背书面注明“不得转让一字样。C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D,金额变成300万元,D背书转让给E时,将“背书人签章”与“被背书人名称”两栏的内容填倒了,E未注意又将该票据背书转让给F,F背书转让给G,G向银行提示付款时,银行拒绝支付。
问题:1.银行拒绝付款是否正确,若银行付款,是否应承担责任,持票人应于何时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采用哪些方法,保障自己的权益?
3.票据金额由200万元变成300万元,应由谁承担责任,为什么?
4.若F向G付款后,F向C行使追索权,C可否拒绝承担责任?
5.若C向D付款后,C可以向哪些人行使追索权?
6.若A以合同撤销为由,认定预付货款行为无效,拒绝付款,理由是否成立?
7.若A公司认为本公司出票时是由于出纳个人的酒醉行为造成的,以出纳行为无效为由,拒绝付款是否成立?
8.以上背转让过程中,均未注明背书日期,是否会影响背书的效力?
答案:
1.银行拒绝付款正确。因为付款人或代理付款人与付款时,必须承担审查义务,审查汇票的诸项背书是否连续。D背书转让时,背书人签章和被背书名称两项位置错误,导致背书不连续,故付款人必须拒绝付款。若银行代为付款,因恶意或重大过失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自行承担责任。持票人G应于汇票到期日起10日内提示付款。
2.拒绝付款后,G可以取得拒绝付款证明,3日内向其前手发出追索通知,行使追索权。
追索对象包括其所有前手,即包括F、E、D、C、甲、乙、B、A.
追索金额包括了3部分。(教材P160)
3.其责任由票据变造人C承担,因为票据是文义证券,C应为变造的文义负责。
4.C可以拒绝承担责任,因为C作为背书人注明“禁止背书”的,如其后手背书转让,C对其直接被背书人D以外的其他一切后手通过背书方式取得汇票的当事人,不负担责任(教材P155)。
5.C可以向自己的前手,即保证人甲、乙背书人B、出票人A行使追索权。(理由见教材P160)
6.A的理由不成立。因为票据是无因证券(具体见教材P152)。
7.A以出纳酒醉后出票,行为无效为由拒付,不能成立。虽然出纳的出票行为无效,但签发的票据本身有效。
第一,票据行为彼此之间独立,某一行为的无效,不影响其他行为的效力。
第二,票据是要式证券,只要票据的必须记载事项齐全,形式上满足法定要求,票据仍然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