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5)2007年12月31日,确认债券公允价值变动和投资收益
借: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5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公允价值变动 50000
借:应收利息 20000
贷:投资收益 20000
(6)2008年1月5日,收到该债券2007年下半年利息
借:银行存款 20000
贷:应收利息 20000
(7)2008年3月31日,将该债券予以出售
借:应收利息 10000
贷:投资收益 10000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收利息 10000
借:银行存款 1170000
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100000
贷:交易性金融资产——成本 1000000
——公允价值变动 100000
投资收益 170000
总结:在作具体业务处理题时,要理清思路,分清步骤,以业务时间为序,一步一步进行业务处理。
第二节 持有至到期投资
一、持有至到期投资定义、确认条件和重分类
(一)定义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且企业有明确意图和能力持有至到期的非衍生金融资产。
(二)确认条件
1.到期日固定、回收金额固定或可确定;
持有至到期投资一定是债券性质的投资。
2.有明确意图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持有该金融资产的期限不确定。
(2)发生市场利率变化、流动性需要变化、替代投资机会及其投资收益率变化、融资来源和条件变化、外汇风险变化等情况时,将出售该金融资产。但是,无法控制、预期不会重复发生且难以合理预计的独立事项引起的金融资产出售除外。
(3)该金融资产的发行方可以按照明显低于其摊余成本的金额清偿。
(4)其他表明企业没有明确意图将该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3.有能力持有至到期
“有能力持有至到期”是指企业有足够的财务资源,并不受外部因素影响将投资持有至到期。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1)没有可利用的财务资源持续地为该金融资产投资提供资金支持,以使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2)受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制,使企业难以将该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
(3)其他表明企业没有能力将具有固定期限的金融资产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情况。
(三)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对所持有剩余非衍生金融资产的影响
企业将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到期前处置或重分类,通常表明其违背了将投资持有至到期的最初意图。
如果处置或重分类为其他类金融资产的金额相对于该类投资(即企业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在出售或重分类前的总额较大(通常比例为10%),则企业在处置或重分类后应立即将其剩余的持有至到期投资(即全部持有至到期投资扣除已处置或重分类的部分)重分类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遇到以下情况时可以例外(即不需重分类的情况):
1.出售日或重分类日距离该项投资到期日或赎回日较近(如到期前三个月内),且市场利率变化对该项投资的公允价值没有显著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