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货的加工成本,包括直接人工以及按照一定方法分配的制造费用。
制造费用,是指企业为生产产品和提供劳务而发生的各项间接费用。企业应当根据制造费用的性质,合理地选择制造费用分配方法。在同一生产过程中,同时生产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产品,并且每种产品的加工成本不能直接区分的,其加工成本应当按照合理的方法在各种产品之间进行分配。
例2-3:某企业生产车间分别以甲、乙两种材料生产两种产品A和B,某年6月,投入甲材料80 000元生产A产品,投入乙材料50 000元生产B产品。当月生产A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20 000元,生产B产品发生直接人工费用10 000元,该生产车间归集的制造费用总额为30 000元。假定,当月投入生产的A、B两种产品均于当月完工,该企业生产车间的制造费用按生产工人工资比例进行分配,则:
A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 000×[20 000÷(20 000+10 000)]=20 000(元)
B产品应分摊的制造费用=30 000×[10 000÷(20 000+10 000)]=10 000(元)
A产品完工成本(即A存货的成本)=80 000+20 000+20 000=120 000(元)
B产品完工成本(即B存货的成本)=50 000+10 000+10 000=70 000(元)
(三)委托加工的存货
委托加工物资收回后存货成本的确定:
1.发出材料的实际成本或实耗成本;
2.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如果收回后直接用于对外销售,代扣代缴的消费税就应该记入存货成本;如果收回后继续用于生产应税消费品,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待以后销售环节去抵扣。
3.加工费用。
不一定记入存货成本的有:增值税
例2-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 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 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已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20 000
贷:原材料 20 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 000+7 000)÷(1-10%)=30 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 000×10%=3 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 000×17%=1 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应交消费税 3 00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7 000+3 000) 1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 190
贷:银行存款 11 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20 000+7 000) 27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27 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销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20 000+10 000) 30 000
贷:委托加工物资 3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