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者投入存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2.提供劳务换取存货,应将提供劳务的成本和付出的代价全部记入换入的存货入账价格中。
3.收获时农产品的成本、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债务重组和企业合并取得的存货的成本,应当分别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5 号——生物资产》、《企业会计准则第7 号——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企业会计准则第12 号——债务重组》和《企业会计准则第20 号——企业合并》确定。
第二节 存货发出的计价
企业发出的存货可以按实际成本核算,也可以按计划成本核算,但按计划成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日应调整为实际成本。
发出存货按实际成本核算的计价方法:
企业应当采用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包括移动平均法和全月一次加权平均法)或者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实际成本。
对于不能替代使用的存货、为特定项目专门购入或制造的存货以及提供劳务的成本,通常采用个别计价法确定发出存货的成本。
商品流通企业发出的存货,通常还可以采用毛利率法或售价金额核算法等方法进行核算。
例:某月某商场卖出了售价为100 000元的商品,毛利率为20%,则其成本为100 000-(100 000×20%)=80 000元。
发出存货计价和期末计价可以概括归纳如下:
第三节 存货的期末计量
一、存货期末计量原则
资产负债表日,存货应当按照成本与可变现净值孰低计量。存货成本高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应当计提存货跌价准备,计入当期损益。其中,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日常活动中,存货的估计售价减去至完工时估计将要发生的成本、估计的销售费用以及相关税费后的金额。
二、存货期末计量方法(重点)
(一)存货减值迹象的判断
1.存货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存货发生部分减值):
(1)该存货的市场价格持续下跌,并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回升的希望。例如,企业持有一批钢材,市场中钢材价值长期贬值,短期内无法回升,则属于有迹象表明钢材发生减值;
(2)企业使用该项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成本大于产品的销售价格;
(3)企业因产品更新换代,原有库存原材料已不适应新产品的需要,而该原材料的市场价格又低于其账面成本;
(4)因企业所提供的商品或劳务过时或消费者偏好改变而使市场的需求发生变化,导致市场价格逐渐下跌;
(5)其他足以证明该项存货实质上已经发生减值的情形。
2.存货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存货的可变现净值为零(存货完全没有价值):
(1)已霉烂变质的存货;
(2)已过期且无转让价值的存货;
(3)生产中已不再需要,并且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4)其他足以证明已无使用价值和转让价值的存货。
(二)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企业确定存货的可变现净值时应考虑的因素:
(1)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凿证据;
(2)持有存货的目的;
(3)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等的影响。
2.不同情况下存货可变现净值的确定
(1)持有产成品、商品等直接用于出售的商品存货,没有销售合同约定的。
可变现净值=估计售价-估计的销售费用和相关税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