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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会计职称《中级会计实务》基础讲义(2)

来源:233网校 2009年11月23日

  第二章 存货

  第一节 存货的确认和初始计量

  【例题6】甲企业发出实际成本为140万元的原材料,委托乙企业加工成半成品,收回后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甲企业和乙企业均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甲企业根据乙企业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其支付加工费4万元和增值税0.68万元,另支付消费税16万元。假定不考虑其他相关税费,甲企业收回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为( )万元。(2007年考题)

  A.144 B.144.68 C.160 D.160.68

  【答案】A

  【解析】该批半成品的入账价值=140+4=144(万元)。

  【例题7】下列各项中,增值税一般纳税企业应计入收回委托加工物资成本的有( )。

  A.支付的加工费

  B.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

  C.支付的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D.支付的收回后直接销售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

  【答案】AD

  【解析】随同加工费支付的增值税应作为进项税额抵扣;支付的收回后继续加工的委托加工物资的消费税应计入“应交税金—应交消费税”科目。

  【例2-2】甲企业委托乙企业加工材料一批(属于应税消费品)。原材料成本为20000元,支付的加工费为7000元(不含增值税),消费税税率为10%,材料加工完成并验收入库,加工费用等已经支付。双方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 17%。甲企业按实际成本核算原材料,有关账务处理如下:

  (1)发出委托加工材料

  借:委托加工材料 20000

  贷:原材料 20000

  (2)支付加工费用和税金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

  =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实际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税率)

  消费税组成计税价格=(20000+7000)/(1-10%)=30000(元)

  受托方代收代交的消费税税额=30000×10%=3000(元)

  应交增值税税额=7000×17%=1190(元)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 7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应交消费税 3000

    贷:银行存款 1119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

  借:委托加工物资(7000+3000) 10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190

    贷:银行存款 11190

  (3)加工完成,收回委托加工材料

  ①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时

  借:原材料 (20000+7000) 27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27000

  ②甲企业收回加工后的材料直接用于出售时

  借:原材料(或库存商品) (20000+10000) 30000

    贷:委托加工材料 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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