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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习讲义(35)

来源:233网校 2010年8月25日
导读: 导读:本资料是2011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会计实务预习讲义“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和计量”知识点的预习指导。考试大编辑祝广大考生学习进步!

  三、销售商品收入的计量

  (一)托收承付方式销售商品的处理

  托收承付,是指企业根据合同发货后,委托银行向异地付款单位收取款项,由购货方向银行承诺付款的销售方式。在这种销售方式下,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确认收入。如果商品已经发出且办妥托收手续,但由于各种原因与发出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的,企业不应确认收入。

  【例14-13】甲公司在20×9年7月12日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2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34 000元,款项尚未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l20 000元,甲公司在销售时已知乙公司资金周转发生困难,但为了减少存货积压,同时也为了维持与乙公司长期建立的商业合作关系,甲公司仍将商品发往乙公司且办妥托收手续。假定甲公司发出该批商品时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已经发生。

  本例中,由于乙公司资金周转存在困难,因而甲公司在货款回收方面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与该批商品所有权有关的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给乙公司。根据销售商品收入的确认条件,甲公司在发出商品且办妥托收手续时不能确认收入,已经发出的商品成本应通过“发出商品”科目反映。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7月12日,甲公司发出商品

  借:发出商品——××商品 12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20 000

  同时,将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转入应收账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34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 000

  (注:如果销售该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尚未发生,则不作这笔分录,待纳税义务发生时再作应交增值税的分录)

  (2)20×9年10月5日,甲公司得知乙公司经营情况逐渐好转,乙公司承诺近期付款

  借:应收账款——乙公司 20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0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销售××商品 120 000

    贷:发出商品——××商品 120 000

  (3)20×9年10月16日,甲公司收到款项

  借:银行存款 234 000

    贷:应收账款——乙公司 234 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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