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房地产销售的处理
(十)具有融资性质的分期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对于采用延期方式分期收款、具有融资性质的销售商品满足收入确认条件的,企业应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借记“长期应收款”(本利和)科目,按应收合同或协议价款的公允价值(折现值),贷记“主营业务收入”(本金数)科目,按其差额,贷记“未实现融资收益”(利息)科目。(分摊用实际利率法)
(十一)售后回购的处理
售后回购,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日后再将同样或类似的商品购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销售商品是否满足收人确认条件。通常情况下,以固定价格回购的售后回购交易属于融资交易,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没有转移,企业不应确认收入;回购价格大于原售价的差额,企业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人财务费用。
【例14-24】甲公司在20×9年6月1日与乙公司签订一项销售合同,根据合同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开出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价格为1 0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70 000元,商品并未发出,款项已经收到。该批商品成本为800 000元。5月1日,签订的补充合同约定,甲公司应于10月31日将所售商品回购,回购价为1 100 000元(不含增值税税额)。
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20×9年6月1日,签订销售合同,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银行存款 1 170 000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7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00 000
(2)回购价大于原售价的差额,应在回购期间按期计提利息费用,计入当期财务费用。由于回购期间为5个月,货币时间价值影响不大,因此,采用直线法计提利息费用。每月计提利息费用为20 000元(100 000÷5)
借:财务费用 20 000
贷: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20 000
(3)20×9年10月31日回购商品时,收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商品价款为1100 000元,增值税税额为187 000元.款项已经支付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87 000
财务费用——售后回购 20 000
其他应付款——乙公司 1 08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87 000
注:如果改为2010年1月31号回购商品,在年末要计算出2009年确认的财务费用。
(十二)售后租回
售后租回,是指销售商品的同时,销售方同意在日后再将同样的商品租回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应根据合同或协议条款判断企业是否已将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以确定是否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在大多数情况下,售后租回属于融资交易,企业不应确认销售商品收入,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分别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1.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融资租赁,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应当予以递延,并按照该项租赁资产的折旧进度进行分摊,作为折旧费用的调整。
2.如果售后租回交易认定为经营租赁,应当分别情况处理:(1)有确凿证据表明售后租回交易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售价与资产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当期损益。(2)售后租回交易如果不是按照公允价值达成的(谨慎性原则),售价低于公允价值的差额,应计入当期损益;但若该损失将由低于市价的未来租赁付款额补偿时,有关损失应予以递延(递延收益),并按与确认租金费用相一致的方法在租赁期内进行分摊;如果售价大于公允价值,其大于公允价值的部分应计入递延收益(公允价值部分确认收益),并在租赁期内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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