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预收款销售商品的处理
预收款销售商品,是指购买方在商品尚未收到前按合同或协议约定分期付款,销售方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交货的销售方式。在这种方式下,销售方直到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才将商品交付购货方,表明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只有在收到最后一笔款项时才转移给购货方,企业通常应在发出商品时确认收入,在此之前预收的货款应确认为负债。
【例14-14】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协议,采用分期预收款方式向乙公司销售一批商品。该批商品实际成本为1 400 000元。协议约定,该批商品销售价格为2 000 000元;乙公司应在协议签订时预付60%的货款(按不含增值税销售价格计算),剩余货款于2个月后支付。假定甲公司在收到剩余货款时,销售该批商品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增值税额为340 000元;不考虑其他因素,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
(1)收到60%的货款
借:银行存款 1 200 000
贷: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2)收到剩余货款,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借:预收账款——乙公司 1 200 000
银行存款 1 140 000
贷:主营业务收入——销售××商品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340 000
借:主营业务成本一—销售××商品 1 400 000
贷:库存商品——××商品 1 400 000
乙公司的账务处理:
(1)支付付60%的货款时
借:预付账款——甲公司 1 200 000
贷:银行存款 1 200 000
(2)支付剩余货款
借:存货 2 000 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340 000
贷:预付账款 1 200 000
银行存款 1 140 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