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节 企业财产保险
一、企业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1.可保标的与不保标的
保险人的承保范围可通过划分可保财产、特约可保财产和不保财产来加以体现。
(1)可保财产
凡是为被保险人自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以及具有其他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而且是坐落、存放于保险单所载明地址的下列财产,都属于可保财产:
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含租赁)和室内装修材料。
②机器及设备。
③工具、仪器及生产用具。
④管理用具及低值易耗品。即办公、计量、消防用具及其他经营管理用的器具设备,工具、玻璃器皿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的包装容器等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各种低值易耗品。来源233网校
⑤原材料、半成品、在产品、产成品或库存商品、特种储备商品。
⑥账外及已摊销的财产。
⑦建造中的房屋、建筑物和建筑材料等。
(2)特约可保财产
特约可保财产是指必须经过保险双方的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才能成为保险标的的财产。财产保险中的特约可保财产包括:
①市场价格变化大、保险金额难以确定的财产;
②价值高、风险较特别的财产;
③风险大,需要提高费率的财产。
(3)不保财产
不保财产是保险人不予承保或不能存财产保险项下承保的财产,它包括如下几项:
①土地、矿藏、森林、水产资源等;
②货币、有价证券、票证、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难以鉴定其价值的财产;
③违章建筑、非法占有的财产,以及正处于紧急状态的财产;
④未经收割的农作物和家禽、家畜及其他家养动物。
2.保险金额的确定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遭受损失时,负责赔偿的最高限额。
(1)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
固定资产的保险金额可采取三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
①按账面原值投保;
②按重置重建价值投保;
③按投保时实际价值协议投保。
(2)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
法人团体的流动资产通常均分为物化流动资产与货币形态的流动资产,保险人通常只负责物化流动资产的保险。流动资产的保险金额可采取两种不同方式进行确定:
①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12个月的账面平均余额投保;
②被保险人物化流动资产最近账面余额投保。
3.保险费率的厘定
我国现行的企业财产保险费率采用的是分类级差费率制,具体包括工业险费率、仓储险费率、普通险费率三大类。
4.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责任
企业财产保险的可保责任可分为如下五大类:
①列明的自然灾害;
②列明的意外事故;
③特别损失承担的责任;
④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为抢救财产或防止灾害蔓延,采取合理的、必要的措施而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⑤发生保险事故时,为了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被保险人对于保险标的采取施救、保护、整理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费用。
5.赔偿计算方法
企业财产保险的赔偿采取分项计赔、比例赔偿的办法。
(1)固定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
①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属于全部损失,无论被保险人以何种方式投保,都按保险金额予以赔偿。倘若受损财产的保险金额高于重置重建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重置重建价值为限。
②如果固定资产的损失是部分损失,其赔偿方式为:凡按重建重置价值投保的财产,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2)流动资产赔偿计算方法
流动资产的赔偿计算方法有如下两种:
①按最近12个月账面平均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出险当时的账面余额计算赔偿金额;发生部分损失,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②按最近账面余额投保的财产发生全部损失,按保险金额赔偿,发生部分损失,在保险金额额度内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二、企业财产保险的险种
企业财产保险包括:财产保险基本险;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