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利润损失保险
一、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主要承保保险责任事故引起的利润损失及营业中断期间仍需支付的必要费用等间接损失。
二、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期限
保险赔偿期限是指在保险期限内发生了灾害事故后到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一段时期。
三、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金额一般按本年度预期毛利润额确定,即根据企业上年度账册中的销售额或营业额、本年度业务发展趋势及通货膨胀因素等估计得出。
利润损失险的保险费率一般以承保的财产保险的费率为基础费率,然后根据不同性质的企业标准费率及其他影响损失的因素大小进行增减。
四、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赔偿
利润损失保险的赔偿包括营业额减少所致的毛利润损失、营业费用增加所致的毛利润损失和佣金损失三个方面。
其中,毛利润损失的公式为:
毛利润损失=(标准营业额-实际赔偿期内的营业额)×毛利润率
五、利润损失保险的保险责任
利润损失保险对下列原因所造成的灭失或损失不予赔偿:
①被保险人或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实际过失;
②战争、类似战争行动、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没收或征用;
③核反应、核辐射或核污染;
④其他不属于保险单所承保的任何原因或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