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节 家庭财产保险
一、家庭财产保险及其基本特征
1.家庭财产保险的概念
家庭财产保险,是指面向城乡居民家庭并以其住宅及存放在固定场所的物质财产为保险对象的保险。
2.家庭财产保险的特征
家庭财产保险有如下特点:
①业务分散,额小量大;
②风险结构有特色;
③保险赔偿有特色;
④险种设计更具灵活性。
二、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内容
1.适用范围
家庭财产保险适用于我国城乡居民家庭或个人,以及外国驻华者个人及其家庭成员。
2.分类方式
家庭财产保险由多个险种共同构成,其主要分类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按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标的不同,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房屋保险和其他财产保险。
②按家庭财产保险承保的责任范围不同,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综合家庭财产保险和单一家庭财产保险。
③按家庭财产保险承保业务的独立与否,家庭财产保险可分为家庭财产保险主险和附加险。
3.保险标的
(1)可保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的可保财产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生活资料,农民的农具、工具和已经收获的农副产品,与他人共有的前述财产、代保管财产、租用的财产等。
(2)不保财产
家庭财产保险一般不予承保的有:
①个体工商户和合作经营组织的营业器具、工具和原材料等;
②正处于危险状态的财产;
③价值高、物品小,出险后难以核实的财产或无法鉴定价值,以及无市场价值的财产;
④生长期的农作物;
⑤机动车辆;
⑥运输中的货物等。
4.责任范围
(1)保险责任
家庭财产保险主要承保火灾、爆炸、雷击和其他各种自然灾害,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来建筑物和其他固定物体倒塌,以及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为防止灾害蔓延采取的必要措施所造成的保险财产损失及施救过程中支付的合理费用等。
(2)盗窃风险
保险人对盗窃风险的承保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
①将其作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予以承保;
②将其从一般家庭财产保险的基本责任范围剔除,列为特约或附加责任,由投保人选择投保。
(3)责任免除
家庭财产保险中的责任免除,通常有如下项目:
①战争、军事行动、暴力行为、核辐射和核污染等;
②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
③电机、电器、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和超负荷、碰线、弧花、走电、自身发热等原因造成的本身损失;
④堆放在露天的被保险财产,以及用芦苇、油毛毡、麦秆、帆布等材料作为外墙、房顶的简陋房屋、棚,由于暴风、暴雨或雪灾所造成的损失;
⑤虫蛀、鼠咬、霉烂、变质和家禽的走失、失窃或死亡等所致的损失;
⑥被保险财产在违章建筑、危险建筑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
⑦其他不属于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4)责任期限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责任期限,采用定期保险方式,但期限的长短又可以分为两类:
①一年期保险业务;
②多年期保险业务。
5.保险金额与保险费率
(1)保险金额
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险金额的确定一般有两种方式:
①由投保人根据其财产的实际价值自行估价确定;
②保险人提供以千元为单位设置保险金额档次,投保人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自主选择,多投多保,少投少保。
(2)保险费率
保险费率的确定要考虑房屋建筑物结构与等级、家庭财产的结构及其本身的危险、社会治安状态等因素。
三、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家庭财产保险有多种,适应了不同家庭的需求,具体险种如表4-2所示。
表4-2 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险种 | 内容 |
普通家庭财产保险 | ①是一种通用型家庭财产保险险种; ②具有基础地位,其他家庭财产保险险种基本上都是在普通家庭财产保险的基础上衍生出来的业务 |
定期还本家庭财产保险 (又称家财两全险) | ①是兼具家财保险和满期还本双重性质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②主要特点:利息抵充保险费;定期还本;保险期限多样化 |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 | 住宅及宅内财产保险由一个主险和三个附加险组成: ①主险:分为火灾险、综合灾害险和地震险。 ②附加险:附加盗窃险;附加住宅责任险;附加房屋租金险 |
安居综合保险 | ①特点:具有组合性,保险客户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加以选择。 ②该险种共分为A、B、C、D四种类型,四种类型条款承保的标的和承保的危险有所区别,由投保人自主选择投保 |
团体家庭财产保硷 | ①指以团体为投保单位,以该团体的职工为被保险人并承保其家庭财产的家庭财产保险业务。 |
②特点: a.投保人与被保险人在形式上发生了分离;b.团体家庭财产保险要求投保单位的职工全部统一投保;c.所有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一致;d.有利于节约经营成本,适用优惠费率 | |
附加盗窃险 | ①指在家庭财产保险主险的基础上专门以被保险人可能遇到的盗窃风险为承保责任并由保险人承担被盗财产损失的一个附加险种。 ②在家庭财产保险中有重要地位 |
其他家庭财产保险 | 保险人根据投保人的要求开设的一些专项保险业务 |
四、家庭财产保险理赔
家庭财产保险按四种情况进行赔偿计算。
1.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
(1)全部损失
①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其赔偿金额以不超过保险价值为限。
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按保险金额赔偿。
(2)部分损失。
①保险金额等于或高于保险价值时,按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
②保险金额低于保险价值时,应根据实际损失或恢复原状所需要修复费用乘以保险金额与出险时重置价值的比例计算赔偿金额。
2.室内财产
全部损失和部分损失,在分项目保险金额内,按实际损失赔付。
①分项目损失金额等于或低于分项目保险金额时,按实际损失赔付。
②分项目损失金额高于分项目保险金额时,分项目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限。
3.特约承保财产
参照房屋及室内附属设备、室内装潢和室内财产的赔偿计算办法执行。
4.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应与保险标的赔款分别计算。
五、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家庭财产保险赔偿处理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①保险标的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协议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中扣除。
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当先向第 三者索赔。
③保险标的在一个保险年度内遭受部分损失经保险人赔偿后,保险金额应相应减少。
④保险单所保财产存在重复保险时,保险人仅负按照比例分摊损失的责任。
⑤被保险人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内不行使向保险人请求赔偿的权利,即作为自动放弃而失效。
⑥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赔偿时,应当提供各种文件及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