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机器损坏保险
一、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范围为:
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铸造和原材料缺陷;
②工人、技术人员操作错误、缺乏经验、技术不善、疏忽、过失、恶意行为;
③离心力引起的断裂;
④超负荷、超电压、碰线、电弧、漏电、短路、大气放电、感应电及其他电气原因;
⑤责任免除规定以外的其他原因。
二、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免除
机器损坏保险的责任免除情形包括:
①机器设备运行必然引起的后果,如自然磨损、氧化、腐蚀、锈蚀、孔蚀、锅垢等物理性变化或化学反应;
②各种传送带、缆绳、金属线、链条、轮胎、可调换或替代的钻头、钻杆、刀具、印刷滚筒、套筒、活动管道、玻璃、磁、陶及钢筛、网筛、毛毡制品、一切操作中的媒介物(如润滑油、燃料、催化剂等)及其他各种易损、易耗品;
③被保险人及其代表已经知道或应该知道的被保险机器及其附属设备在本保险开始前已经存在的缺点或缺陷;
④根据法律或契约应由供货方、制造人、安装入或修理人负责的损失或费用;
⑤由于公共设施部门的限制性供应及故意行为或非意外事故引起的停电、停气、停水;
⑥火灾、爆炸;
⑦地震、海啸、雷电、飓风、台风、龙卷风、风暴、暴雨、洪水、冰雹、地崩、山崩、雪崩、火山爆发、地面下陷下沉及其他自然灾害;
⑧飞机坠毁、飞机部件或飞行物体坠落;
⑨机动车碰撞;
⑩水箱、水管爆裂;
⑪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⑫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谋反、政变、罢工、暴动、民众骚乱;
⑬政府命令或任何公共当局没收、征用、销毁或毁坏;
⑭核裂变、核聚变、核武器、核材料、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⑮保险事故发生后引起的各种间接损失或责任;
⑯保险单明细表或有关条款中规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额。
三、机器损坏保险的保险金额
保险单承保机器设备的保险金额,应为该机器设备的重置价值,即重新换置同一厂牌或相类似的型号、规格、性能的新机器设备的价格,包括出厂价格、运保费、税款、可能支付的关税以及安装费用等。
四、机器损坏保险的停机退费
如果任何被保险锅炉、汽轮机、蒸汽机、发电机或柴油机连续停工超过三个月时,停工期间保险费按下列办法退还给被保险人。
一般地,当连续停工:①3~5个月,退费15%;②6~8个月,退费25%;③9~11个月,退费35%;④12个月,退费50%。
五、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
机器损坏保险的赔偿处理方式有以下几种:
①对被保险机器设备在修复或重置过程中发生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②在发生保险单项下被保险机器设备的损失后,保险公司一般按下列方式确定赔偿金额:
a.可以修复的部分损失
以将被保险机器设备修复至其基本恢复受损前状态的费用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修理时需更换零部件的,可不扣除折旧。
b.部损失或推定全损
以被保险机器设备损失前的实际价值扣除残值后的金额为准,但保险公司有权不接受被保险人对受损机器设备的委付。
c.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
任何属于成对或成套的设备项目,若发生损失,保险公司的赔偿责任不超过该受损项目在所属整对或整套设备项目的保险金额中所占的比例。
d.合理费用
发生损失后,被保险人为减少损失而采取必要措施所产生的合理费用,保险公司可予以赔偿。
③保险公司赔偿损失后,同时出具批单将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并且不退还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
④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从损失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