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熟悉源泉扣缴
扣缴义务人每次代扣的税款,应当自代扣之日起7日内缴入国库。
十二、掌握特别纳税调整
(一)转让定价调整
调整方法:1.可比非受控价格法;2.再销售价格法;3.成本加成法;4.交易净利润法;5.利润分割法;6.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方法。
(二)成本分摊协议
企业可以按照独立交易原则与其关联方分摊共同发生的成本,达成成本分摊协议。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应当按照成本与预期收益相配比的原则进行分摊。
企业与其关联方分摊成本时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自行分摊的成本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预约定价安排
(四)提供相关资料
(五)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六)受控外国企业规则
由居民企业,或者由居民企业和中国居民控制的设立在实际税负低于12.5%税率水平的国家(地区)的企业,并非由于合理的经营需要而对利润不作分配或者减少分配的,上述利润中应归属于该居民企业的部分,应当计入该居民企业的当期收入。
(七)防范资本弱化规定
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以下规定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1)金融企业,5:1;(2)其他企业,2:1。
(八)一般反避税规则
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
(九)加收利息
税务机关依法对企业做出特别纳税调整的,应对补征的税款,自税款所属年度的次年6月1日起至补缴税款之日止的补税期间,按日计算加收利息。加收的利息,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利息应当按照税款所属纳税年度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与补税期间同期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加5个百分点计算。
企业依法提供有关资料的,可以只按前述的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计算利息。
(十)追溯调整
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或者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务机关有权在该业务发生的纳税年度起10年内,进行纳税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