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实行“三免三减半”的税收优惠政策。
2.关于技术转让所得的税收优惠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加计扣除――研究开发费用加计50%扣除;支付给残疾职工的工资加计100%扣除。
4.创业投资企业投资抵免
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加速折旧的规定
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或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6.减计收入
企业综合利用资源,生产符合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产品取得的收入,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7.专用设备投资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税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