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本规范
1.费用公开披露、,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或者公告中载明收取销售费用的项目、条件和方式,并载明费率标准及费用计算方法。
2.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机构应通过协议约定双方在申购(认购)费、赎回费、销售服务费等销售费用的分成比例,并据此就各自实际取得的销售费用确认基金销售收入,如实核算、记账,依法纳税。
(二)费用结构与费罕水平
1.基金销售费用包括基金的申购费(认购费)和赎回费。其中,申购费(认购费)可以采用在基金份额发售或者申购时收取的前端收费方式,也可以采用在赎回时从赎回金额中扣除的后端收费方式,但费率不得超过认购或申购金额的5%。基金管理人可以对选择前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申购(认购)金额的数量适用不同的前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也可以对选择后端收费方式的投资人根据其持有期限适用不同的后端申购(认购)费率标准。对于持有期低于3年的投资人,不得免收其后端申购(认购)费用。
2.对于短期交易的投资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中约定按以下费用标准收取赎回费:
(1)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7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1.5%的赎回费。
(2)对于持续持有期少于30日的投资人,收取不低于赎回金额0.75%的内赎回费。收取的基金赎回费应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3.基金销售机构通过互联网、电话、移动通信等非现场方式进行销售时,经与基金管理人协商一致可以对自助交易前端申购费用实行一定的优惠。
(三)增值服务费
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人提供除法定或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约定以外的附加服务时,可以向基金投资人收取增值服务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