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基金销售机构
1.销售人员准入管理。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
3.签订销售协议。
4.按规定或约定从事基金销售。
(二)基金销售适用性
1.对基金管理人进行审慎调查。
2.基金产品风险评价。
3.投资人风险承受能力调查和评价。
4.对基金产品和基金投资人进行匹配的方法。
(三)基金销售中的投资人教育
为加强基金投资者教育,在监管机构的倡导和组织下,基金管理公司和托管银行通过网站、座谈会或报告会、柜台现场讲解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基金投资者教育活动。
(四)基金销售中的反洗钱要求
基金销售机构应根据反洗钱法规的要求,采取相应措施识别客户身份,核对客户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客户身份基本信息,确保基金账户持有人名称与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名称一致,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
(五)基金销售禁止行为
基金销售机构在基金销售活动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1.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压低基金的收费水平;
2.采取抽奖、回扣或者送实物、保险、基金份额等方式销售基金;
3.以低于成本的销售费用销售基金;
4.募集期间对认购费用打折;
5.承诺利用基金资产进行利益输送;
6.进行预约认购或者预约申购,未按规定公告擅自变更基金的发售日期;
7.挪用基金销售结算资金;
8.中国证监会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