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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证券交易程序 第四节 竞价与成交 竞价原则和竞价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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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竞价原则
(1)价格优先原则。较高价格买入申报优先于较低价格买入申报,较低价格卖出申报优先于较高价格卖出申报。
(2)时间优先原则。买卖方向、价格相同的,先申报者优先于后申报者。先后顺序按证券交易所交易主机接受申报的时间确定。
2.竞价方式
(1)集合竞价。其是指对在规定的一段时间内接受的买卖申报一次性集中撮合的竞价方式。根据我国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集合竞价确定成交价的原则为:
1)可实现成交量的价格。
2)高于该价格的买入申报与低于该价格的卖出申报全部成交的价格。
3)与该价格相同的买方或卖方至少有一方全部成交的价格。
(2)连续竞价。其是指对买卖申报逐笔连续撮合的竞价方式。连续竞价阶段的特点是,每一笔买卖委托输入交易自动撮合系统后,当即判断并进行不同的处理:能成交者予以成交;不能成交者等待机会成交;部分成交者则让剩余部分继续等待。连续竞价时,成交价格的确定原则为:
1)买入申报与卖出申报价位相同,以该价格为成交价。
2)买入申报价格高于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卖出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3)卖出申报价格低于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时,以即时揭示的买入申报价格为成交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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