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设立条件
(1)自有资金不少于人民币2亿元。
(2)具有证券登记、存管和结算服务所必需的场所和设施。
(3)主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必须具有证券从业资格。
(4)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
2.职能
(1)证券账户、结算账户的设立和管理。
(2)证券的存管和过户。
(3)证券持有人名册登记及权益登记。
(4)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清算、交收及相关管理。
(5)受发行人委托派发证券权益。
(6)办理与上述业务有关的查询、信息、咨询和培训服务。
(7)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3.结算制度
(1)证券实名制。
(2)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
(3)分级结算制度和结算参与人制度。
(4)净额结算制度。
(5)结算证券和资金的专用性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