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证券专项《保荐代表人》考前 12 页纸
1、《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 43 条规定,证券公司应当根据监管要求、业务发展等情况的需要,
建立内部控制执行效果定期评估机制。证券公司应当自行或委托外部专业机构对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进行全面评估。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评估每年不得少于 1 次。对于因投资银行类业务涉嫌违法违规而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的证券公司,应当在 45 日内对内部控制执行效果进行评估。证券公司应当于评估工作完成后 30 日内
向中国证监会相关派出机构报送内部控制执行有效性评估报告,说明评估及整改情况。
2、《证券公司投资银行类业务内部控制指引》第 30 条,证券公司应当针对管理和执行投资银行类项目的主要人员
建立收入递延支付机制,合理确定收入递延支付标准,明确递延支付人员范围、递延支付年限和比例等内容。对投
资银行类项目负有主要管理或执行责任人员的收入递延支付年限原则上不得少于 3 年。
3、《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2 条规定,发行人申请从事下列发行事项,依法采取承销方式的,应当
聘请具有保荐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履行保荐职责:(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
股票并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上市;(三)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四)公开发行
存托凭证;(五)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发行人申请公开发行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实行保荐制度的其他证券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上述已发行证券的上市保荐事项由证券交易所规定。
4、《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10 条规定,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
册资本、净资本符合规定;(二)具有完善的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制度,风险控制指标符合相关规定;(三)保荐
业务部门具有健全的业务规程、内部风险评估和控制系统,内部机构设置合理,具备相应的研究能力、销售能力等
后台支持;(四)具有良好的保荐业务团队且专业结构合理,从业人员不少于三十五人,其中最近三年从事保荐相
关业务的人员不少于二十人;(五)保荐代表人不少于四人;(六)最近二年未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而受到处罚,
最近一年未被采取重大监管措施,无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受到有关机关或者行业自律组织调查的情形;(七)中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5、《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第 48 条规定,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业务负责人、内核负责人、保荐
业务部门负责人、保荐代表人和项目协办人应当在发行保荐书上签字,保荐机构法定代表人、保荐代表人应当同时
在证券发行募集文件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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