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判断题(每题0.5分,共30分)
1.在实际操作中,电话转委托与电话自动委托都属于电话委托。
2.结算备付金利息每半年结息一次。
3.在我国,目前已经从制度上限制了证券公司自营买卖申报抢先客户委托买卖申报的情况。
4.证券公司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本公司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在该集合资产管理计划存续期间,证券公司可以收回所投入的资金。
5.在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报价时,可以直接输入资金年收益率的数值,不可省略“%”。
6.金融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双方订立的、约定在未来某日期按成交时约定的价格交割一定数量的某种特定金融工具的标准化协议。
7.在我国目前的证券经纪业务中,证券公司可以垫付部分资金,并允许赚取差价作为经营收入。
8.境内居民个人从事B股交易前,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先要开立B股账户,再开立B股资金账户。
9.作为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有上市证券,如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人民币普通股、证券投资基金、权证、国债、公司或企业债,也有非上市证券。因而自营业务买卖的对象可以是任一种证券。
10.上海证券交易所资金的清算、交收以结算参与人在该所取得的交易席位为明细核算单位。
11.证券交易中的委托单,性质上相当于委托合同。
12.买卖基金券是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中的禁止行为。
13.确认成交的“对话报价——确认”过程,是一方发送对话报价,由对手确认后成交。
14.如果公司要实施股票二次发行的信息尚未公开,则该信息属于内幕信息。
15.证券业协会必须对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情况以及相关的资金来源和运用情况进行每个季度定期检查,并要求证券公司报送其证券自营业务资料以及其他相关业务资料。
16.《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规定,证券公司未按照规定将证券自营账户报证券交易所备案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以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17.证券投资基金网上发行要进行基金登记,网下发行则不必。
18.在证券公司资金不足时,只要保证支付,可以暂时借用客户保证金。
19.证券公司在进行自营买卖时,可根据市场情况,自主决定价格。
20.禁止任何金融机构以租借他人的债券或用自己的债券从事证券回购交易。
21.证券托管一般指投资者将持有的证券委托给证券公司保管,并由后者代为处理有关证券权益事务的行为。
22.钱货两清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简化操作手续,提高清算效率。
23.按照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结算办法,托管人在办理结算业务前,应当与结算公司签订结算协议。
24.在证券交易所市场,质押式债券回购的购回价格为:100元+成交年收益率×100元×回购天数/365。
25.根据《标准券折算率管理办法》规定,星期五收市后计算并发布下星期适用的标准券折算率。
26.应加强自营账户的管理和访问权限控制,自营账户应由自营业务部门分散管理,建立自营账户审批和稽核制度。
27.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证券的托管制度的规定,转托管可以是一只证券或多只证券,也可以是一只证券的部分或全部。
28.限定性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应当主要用于投资国债、国家重点建设债券、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债券、其他信用度高且流动性强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
29.上海证券交易所买断式回购挂牌品种只在竞价交易系统进行交易。
30.证券公司办理集合资产管理业务,应根据客户的要求,自主选择是否将客户资产交由资产托管机构进行托管。
31.定向资产管理合同必须包括合同解除、终止的条件、程序及客户资产的清算返还事宜。
32.投资者买券还券数量大于投资者实际借入证券数量的,证券公司应当向登记结算公司发送余券划转指令。
33.在证券公司自营业务中,投资品种的研究、投资组合的制定和决策以及交易指令的执行应当统一由专人负责。
34.证券公司从事资产管理业务,可以将集合资产管理计划资产用于可能承担无限责任的投资。
35.按现行规定,1股至99股均为零数委托。目前,我国只在买入证券时有零数委托。
36.集中撮合处理不满足成交的条件是指所有买入委托的限价均高于卖出委托的限价。
37.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除法规规定的证券账户外,同一证券账户的多次申购委托均视为有效申购。
38.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必须经证券交易所批准。未经批准,任何证券公司不得向客户融资、融券,也不得为客户与客户、客户与他人之间的融资融券活动提供任何便利和服务。
39.客户用于一家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交易的信用证券账户只能有1个。
40.证券公司一旦成为证券交易所会员,便自动取得了交易席位。
41.所谓固定授信方式,即客户使用资金(证券)的金额和期限在授信额度和合同期限内,客户可根据需要依法使用和偿还,并按实际使用的金额和期限计收利息(费用)。
42.证券交易所可以对每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和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融券卖出的价格作出限制性规定。
43.根据股票上网发行资金申购程序的操作流程,当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该次股票上网发行量时,投资者按其有效申购量认购股票。
44.拥有股票配股权证的投资者,在委托买入可配股票时,是向场内申报卖出“配股权证”。
45.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上市开放式基金份额采取分系统登记原则。
46.证券交易所会员既要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也要维护证券交易所的合法权益。
47.证券交易所在每日开盘前公布每只权证可流通数量、持有权证数量达到或超过可流通数量10%的持有人名单。
48.代办股份转让时,投资者委托指令以集合竞价方式配对成交。
49.证券交易为证券发行提供了对象,决定了证券发行的规模。
50.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证券,连续竞价阶段的有效申报价格应符合下列规定:申报价格不高于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价格的110%且不低于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价格的90%;同时不高于上述最高申报价与最低申报价平均数的130%且不低于该平均数的70%。
51.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52.证券公司对所属营业部经纪业务内部控制的主要内容和要求包括:应建立健全自营业务的实时监控系统。
53.股票交易只能在证券交易所外进行,因为投资者不能进入证券交易所。
54.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介绍客户时,应当向客户明示其与期货公司的介绍业务委托关系,解释期货交易的方式、流程及风险,不得作获利保证、共担风险等承诺,不得虚假宣传,误导客户。
55.证券交易所是证券经纪业务的一线监管机构。
56.信用交易是投资者通过交付保证金取得经纪人信用而进行的交易。
57.证券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是实缴资本。
58.大宗交易也要纳入指数计算,成交量则在收盘后计入该证券成交总量。
59.我国证券交易所规定,证券收盘价为当日该证券最后一笔交易的成交价。
60.目前,我国通过证券交易所进行的股票交易采用口头报价和电脑报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