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融资融券业务是指商业银行向客户出借资金供其买入上市证券或者出借上市证券供其卖出,并收取担保物的经营活动。( )
122、
在证券公司参与交易时无须顾忌对手方信用风险的同时,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自身也因此集中承担了所有的对手方的信用风险。( )
123、
客户信用证券账户不得买人或转入除担保物和交易所规定标的证券范围以外的证券,不得用于从事交易所债券回购交易。 ( )
124、
股票交易只可以在证券交易所进行。 ( )
125、
客户只能与一家证券公司签订融资融券合同,向一家证券公司融入资金和证券。 ( )
126、
证券公司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券业协会批准。 ( )
127、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负责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与结算参与人之间的集中清算交收。( )
128、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沪、深分公司不需向违约结算参与人收取垫付资金的利息。( )
129、
客户有权在证券公司选择的指定商业银行范围内,确定存放其资金的银行。 ( )
130、
单一证券的市场融资买入量或者融券卖出量占其市场流通量的比例达到规定的最高限额的,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接受该种证券的融资买入指令或者融券卖出指令。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