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证券公司中间介绍(113)业务
【解释】IB(Introducing Broker)即介绍经纪商,是指机构或者个人接受期货经纪商的委托,介绍客户给期货经纪商并收取一定佣金的业务模式。
(一)证券公司IB业务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申请IB业务资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日前6个月各项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规定标准;
2.已按规定建立客户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
3.全资拥有或者控股一家期货公司,或者与一家期货公司被同一机构控制,并且该期货公司具有实行会员分级结算制度期货交易所的会员资格、申请日前2个月的风险监管指标持续符合规定的标准;
4.配备必要的业务人员,公司总部至少有5名、拟开展介绍业务的营业部至少有2名具有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的业务人员;
5.已按规定建立健全与IB业务相关的业务规则、内部控制、风险隔离及合规检查等制度;
6.具有满足业务需要的技术系统;
7.中国证监会根据市场发展情况和审慎监管原则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范围证券公司受期货公司委托从事IB业务,应当提 供下列服务: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者 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 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
(三)证券公司IB业务的业务规则证券公司只能接受其全资拥有或者控股的,或者 被同一机构挖制的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不能接受其他期货公司的委托从事IB业务。
九、直接投资业务
证券公司开展直接投资业务,应当设立子公司(以下简称“直投子公司”),由直投子公司开展业务。
要点十六
(一)直投业务范围
1.使用自有资金对境内企业进行股权投资。
2.为客户提供股权投资的财务顾问服务。
3.设立直段基金,筹集并管理客户资金进行股权投资。
4.在有效控制风险、保持流动性的前提下,以现金管理为目的,将闲置资金投资于依法公开发行的国债、投资级公司债、货币市场基金、央行票据等风险较低,流动性较强的证券,以及证券投资基金、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专项资产管理计划,
5.证监会同意的其他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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