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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证券从业《基础知识》考试要点解析:第七章

来源:233网校 2014年2月3日
  第三节 证券公司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
  要点十七
  一、证券公司治理结构
  公司治理结构是一种联系并规范股东、董事会、 高级管理人员权利和义务,以及与此有关的聘选、监督等问题的制度框架。简单地说,就是通过一种制度安排来合理地配置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权利与责任关系。
  2003年l2月,中国证监会在《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框架下,制定了《证券公司治理准则(试行)》,对证券公司股东、董事、独立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的资格条件、权利与义务、职责范围,股东会、董事
  会、监事会的职权范围,证券公司激励与约束机制及证券公司与客户亨:系基本原则等作出了具体规定。2006年11月30日,中国证监会发布《证券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监管办法》。独立董事不得与证券公司存在关联关系、利益冲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碍独立客观判断的情形。不得担任证券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员如下。
  (1)在证券公司或其关联方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
  (2)在下列机构任职的人员及其近亲属和主要社会关系人员:持有或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单位、证券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与证券公司存在业务联系或利益关系的机构。
  (3)持有或控制上市证券公司1%以上 股权的自然人、上市证券公司前l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或者控制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及其上迹人员的近亲属。
  (4)为证券公司及其关联方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及其近亲属。
  (5)最近l年内曾经具有前4项所列举情形之一的人员。
  (6)在其他证券公司担任除独立董事以外职务的人员等。
  (一)股东及股东会
  1.股东及实际控制人。
  【解释】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不得直接或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例题1·不定项选择题】
  下列对于证券公司的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的认识正确的有( )。
  A.股东转让所持有的证券公司股权,受让方及其实际控制人也要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
  B.实际控制人是指能够在法律上或事实上支配证券公司行使股东权利的法人、其他组织或个人
  C.证券公司股东存在虚假出资、出资不实、抽逃出资或变相抽逃出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的,董事会应及时报告,并责令纠正
  D.证券公司可以间接为股东出资提供融资或担保
  【答案】ABC
  2.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出议案。单独或合并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可以向股东会提名董事(包括独立董事)、监事候选人。持有一定比例股权的股东和监事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股东会会议。
  3.控股股东的行为规范。控股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损害证券公司、公司其他股东和公司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任免证券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超越股东会、董事会干预证券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
  (二)董事和董事会
  1.董事的知情权。证券公司应当采取措施切实保障董事的知情权。
  2.董事会。在公司章程中,应当确定董事人数,
  明确董事会的职责。
  证券公司经营正券经纪业务、证券资产管理业务、融资融券业务和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中两种以上业务的,其董事会应当设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和风险控制委员会,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薪酬与提名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的负责人应当由独立董事担任。
  3.独立董事。
  (三)监事和监事会
  要点十八
  监事会可根据需要对公司财务情况、合规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必要时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士协助,其合理费用由公司承担。
  (四)经理层
  经理层人员不得经营与所任职公司相竞争的业务,也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与所任职公司竞争的企业。未担任董事职务的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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