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后事项)
会后事项包括补报相关文件,并对招股说明书及摘要作相应修改,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等。
发审会会后事项监管及封卷工作的具体要求如下。
(1)公司发行股票前,发行人应提供会后重大事项说明,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会计师就公司在通过发审会审核后是否发生重大事项分别出具专业意见。
(2)是否需要重新提交发审会审核的标准。发行人如果满足全部条件,不再提交发审会审核。
(3)拟发行公司最近1年实现的净利润低于上年的净利润或盈利预测数,或净资产收益率未达到公司承诺的收益率,由发行监管部决定是否重新提交发审会讨论。
(4)封卷时,公司应在提供的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上明确注明“封卷稿”字样及封卷稿提交时间,注明全体董事及相关专业中介机构签署意见的时间。(5)证监会在公开发行前两周左右通知通过发审会的发行人和中介机构,要求其按照l5号文第四条的要求,报送会后事项的有关材料。
(6)发行公司在发审会通过后有重大事项发生或者需要重新上发审会审核的,发行监管部将暂缓安排发行,无重大事项发生的,办理最终封卷手续。
(7)在证监会将核准文件交发行人的当日或者发行公司刊登招股说明书的前一个工作日中午12:00前,发行人和中介机构应向发行监管部提交“承诺函”,承诺自提交会后事项材料日至提交承诺函日止(即最近两周左右时间内),无《会后事项监管通知》(15号文)所述重大事项发生。如有重大事项发生的,应重新提交会后事项材料。
(8)按时提交承诺函且无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安排发行;未能按时提交承诺函或有重大事项发生的,证监会暂缓安排发行。
(9)在招股说明书或招股意向书刊登后至获准上市前,如公司发生重大事项,提交有关说明后,经审阅无异议的,公司方能于第二日刊登补充公告。
要点五
(关于发行人报送申请文件后变更中介机构的要求)发行人在报送申请文件后、股票未公开发行前更换中介机构的,要求如下。
1.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重新履行申报手续,重新办理发行人申请文件的受理手续。更换后的保荐机构(主承销商)重新制作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并对申请文件进行质量控制。发审会后更换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原则上应重新上发审会。
2.更换签字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签字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等其他中介机构
更换后的会计师或会计师事务所应对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公司的审计报告出具新的专业报告,更换后的律师或律师事务所要出具新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保荐机构重新履行核查义务。证监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发行人是否需要重新上发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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