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是注册会计师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对被审计单位的会计报表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件。审计报告是审计工作的最终结果,具有法定的证明效力。
(一)审计报告的内容
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基本内容。
(1)标题。统一规范为“审计报告”。
(2)收件人。收件人应当是审计业务的委托人,
而且应是全称。
(3)引言段
(4)管理层对财务报表的责任段。
(5)注册会计师责任段。
(6)意见段(无保留意见、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意见段应说明以下内容:①会计报表的编制是否符合《企业会计准则》、《股份有限公司会计制度》及其他有关财务会计法规的规定:②会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是否公允地反映了被审计单位资产负债表日的财务状况和所审计期间的经营成果及资金变动情况;③会计处理方法的运用是否符合一贯性原则。
(7)注册会计师签名和盖章。审计报告应当由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加盖会计师事务所的公章。对上市公司及企业改组上市的审计,应由两名具有证券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
(8)会计师事务所的名称、地址及盖章。
(9)报告日期。
(二)审计意见的类型
注册会计师应当根据审计结论,出具下列审计意见之一的审计报告:
(1)无保留意见;
(2)保留意见;
(3)否定意见:
(4)拒绝表示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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