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内核和承销商备案材料)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辅导及验收
(1)2006年5月:《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
(2)2008年12月:《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
(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上市前对发行人进行辅导,对发行人的董、监、高、持有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控制人进行法规知识、证券市场知识的培训;由发行人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进行辅导验收。
(二)保荐机构的内核
为规范保荐机构从事股票发行主承销业务活动,保荐项目进入内核程序后,应组织构建内核小组进行现场核查及材料审核。
过程包括:①建立发行人质量评价体系;②成立内核小组;③作出是否推荐发行的决定;④要求发行人整改不规范行为;⑤建立保荐工作档案;⑥受发行人委托,配合发行人制作股票发行申请文件编制招股说明书;⑦严格遵守有关信息披露的规定;⑧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遵循“防火墙”原则);⑨建立股票承销工作的协调机构;⑩股票发行经证监会核准后,组织发行人做好市场推介活动;⑩发行完成后的15个工作日内,保荐人应向证监会报送承销总结报告(推介、定价、申购、该股票二级市场的表现及发行组织工作等);⑥保荐人应在发行完成当年及其后的1个会计年度发行人年度报告公布后的l个月内,对发行人进行回访,出具回访报告,报送证监会、发行人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及发行人股票上市的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在发行人股东大会召开5个工作日前,将回访报告在指定报刊和网站公告。
要点三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
(一)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核准程序
(1)在主板市场上市:申报一受理(5日内作出受理决定)一初审(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征求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发改委意见)一预披露(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在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一发审委审核一决定(6个月内发行股票)。
(2)创业板上市公司:发行人董事会作出在创业板上市的相关决议,提请股东大会批准(包括股票的种类和数量,发行对象,价格区间或者定价方式,募集资金用途,发行前滚存利润的分配方案,决议的有效期,对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的授权等)。
(3)制作申请文件,向证监会申报(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对于自主创新企业。还要在意见中说明其能力)。
(4)中国证监会在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后由创业板发审委审核,证监会对审核结果出具相关文件)。发行人应当自核准之日起6个月内发行股票(未获核准的,可6个月后再次申请)。
(二)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为保证“三公开”原则,提高证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透明度,中国证监会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修订后,区分为主板市场发审委、创业板市场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主板和创业板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即“股票发行申请”);对发行人的申请文件和初审报告进行审核,以投票方式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
1.发审委的组成和职责。
(1)发审委的组成
①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由中国证监会聘任(主板2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创业板35名,其中证监会的人员5名;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三个发审委委员不得相互兼任)。
②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⑨符合条件:遵纪守法、忠于职守;熟悉相关法律法规;精通专业知识;无违法记录。
④证监会应予以解聘: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2)发审委的职责。
(3)回避的相关事项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直系)担任发行人或保荐
人的董、监、高,持有发行人的股票,发审委委员所在单位近两年来为发行人提供保荐、承销、审计、评估、法律、咨询等服务,发审委委员或其亲属担任董、监、高的公司与发行人或保荐人有行业竞争关系,发审委会议召开前与本次所审核发行人及其他相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过接触,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可以向证监会提出要求有关发审委委员予以回避的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2.发审委会议
(1)一般要求:记名投票方式、不得弃权,同意票或反对票均应在表决票上说明理由。
发审委会议对发行人的股票发行申请只进行一次审核。在会议记录、表决结果等材料上签名并提交工作底稿,备查。
(2)普通程序:
①发审委会议审核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公开发行证券申请,适用普通程序规定;
②发审委会议召开5日前,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将会议通知、股票发行申请文件、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的初审报告送达参会发审委委员,并在网站公布名单等;
③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7名;
④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5票为通过,未达5票为未通过;
⑤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进行投票(如尚有需核实的影响判断的重大事项时),同意票数达5票,暂缓;否则,按正常程序进行。即使暂缓,也只能暂缓一次。同意暂缓后,由证监会有关职能部门向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进行书面反馈。
3.对发审委审核工作的监督
(1)证监会对发审委实行问责制度。
(2)建立对发审委委员违法违纪行为的举报监督机制。
(3)证监会对发审委委员的批评可以在新闻媒体上公开。
(4)如果有证据表明发行人、其他相关单位或个人直接或者间接以不正当手段影响发审委委员对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的判断,或以其他方式干扰的,可暂停核准;情节严重的,不予核准。此时,发行人聘请的保荐人有义务督促发行人遵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的有关规定。保荐机构唆使、协助或参与干扰发审委工作的,证监会按照有关规定在3个月内不得受理该保荐人的保荐。
【例题3·单选题】
关于发审委会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参加发审委会议的发审委委员为9名
B.表决投票时同意票数达到7票为通过
C.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5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D.发审委会议表决采取记名投票方式
【答案】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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