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1、上市公司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的20个交易日前,应当至少发布3次提示公告,提醒投资者有关在可转换公司债券转换期结束前的10个交易日停止交易的事项。( )
172、证券公司应重点防范因管理不善、权责不明、未勤勉尽责等原因导致的法律风险、财务风险及道德风险。 ( )
173、总资产规模为1亿元以上的发行人,可视实际情况决定应披露的交易金额,但应在申报时说明。( )
174、国有资产折股时,不得低估作价并折股,一般应以评估确认后的总资产折为国有股股本。( )
175、企业集团财务公司可以发行金融债券具备条件之一就是资本充足率不低于10%。( )
176、境外证券经营机构担任外资股发行的主承销商时,其净资产应具有相当于人民币12000万元以上。
177、现金流量表反映了公司一定会计期间内有关现金和现金等价物的流入和流出。
178、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不能够存在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项。( )
179、对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提供担保的,应当为全额担保,担保范围包括债券的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
180、自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持续督导的期间为股票上市当年利余时间及其后2个完整会计年度,自股票上市之口起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