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摘要、招股说明书全文、有关备查文件刊登于除证监会规定网站外的其他报刊和网站,披露内容可以不用完全一致,且可以早于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报刊和网站的披露时问。( )
142、上市文件必须披露发行人拟分配证券的基准详情,包括公众人士及配售部分(如有)各自持有证券的详情。( )
143、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
144、证券发行后,保荐人有充分理由确信发行人可能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以及其他不当行为的,应当督促发行人作出说明并限期纠正;情节严重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报告。( )
145、上市公司申请发行新股,最近24个月内曾公开发行证券的,不存在发行当年营业利润比上年下降30%以上的情形。( )
146、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提供担保,但最近1期未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15亿元的除外。 ( )
147、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经认购人同意,可免于信用评级。( )
148、首次公募股票时,发行人应将招股说明书放置在发行人住所和拟上市的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 )
149、发审委会议首先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是否需要暂缓表决进行投票,同意票数达到3票的,可以对该股票发行申请暂缓表决。( )
150、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提下,发行人可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