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1、
2006年1月1日《公司法》修订实施前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历史上的上市情况分为两种:一种是不论其股东所有制性质如何,如果该公司经营期满3年,增资公开发行股票后,即可申请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交易;另一种是新发起设立、设立时间不满3年的股份有限公司。 ( )
142、
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指定1名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报交易所备案,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人选。( )
143、
依据中国香港有关监管规则的要求,在招股说明书正式披露和申报注册之前,所有董事应当签署“责任声明书”。( )
144、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应当经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报注册地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 )
145、
如果发行人计划招募的股份数额较大,既在中国和美国进行公开发售,同时又在其他国家和地区进行全球配售,则在发行准备阶段只需要准备国际配售信息备忘录。 ( )
146、
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及其他所有制形式的企业经重组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后,凡符合境外上市条件的,均可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境外上市申请。( )
147、
上市公司应当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开始转股前5个交易日内披露实施转股的公告。( )
148、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从事投资银行业务过程中涉嫌违反政府有关法规、规章的证券经营机构,可以进行调查。但如果涉及商业秘密,证券经营机构可以拒绝提供有关材料。 ( )
149、
上市公司向原股东配售股份,控股股东不需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诺认配股份的数量。 ( )
150、
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相关条款,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但不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