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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2014年3月24日作者:【陆燕春】

  【知识点5】金融债券的信息披露

  发行人应在金融债券发行前和存续期间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信息披露应通过中国货币网、中国债券信息网进行。发行人应保证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及相关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不得泄露其内容。对影响发行人履行债务的重大事件,发行人应在时间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指定的方式披露。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应于每期金融债券发行前3个工作日披露募集说明书和发行公告。发行人应在募集说明书与发行公告中说明金融债券的清偿顺序和投资风险,并在显著位置提示投资者:“投资者购买本期债券,应当认真阅读本文件及有关的信息披露文件,进行独立的投资判断。主管部门对本期债券发行的核准,并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价值作出了任何评价,也不表明对本期债券的投资风险作出了任何判断。”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向投资者披露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应包括发行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采用担保方式发行金融债券的,发行人还应在其年度报告中披露担保人上一年度的经营情况说明、经审计的财务报告以及涉及的重大诉讼事项等内容。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目前两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后一次付息及兑付日前5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金融债券存续期间,发行人应于每年7月31日前披露债券跟踪信用评级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财务报告,应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信息披露涉及的法律意见书和信用评级报告,应分别由执业律师和具有债券评级能力的信用评级机构出具。上述注册会计师、律师和信用评级机构所出具的有关报告文件不得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发行人应将相关信息披露文件分别送全国银行问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由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分别通过中国货币网和中国债券信息网披露。

  发行人应于金融债券每次付息日前(B)个工作日公布付息公告,后一次付息暨兑付日前()个工作日公布兑付公告。

  A.1,3B.2,5C.3,5D.2,3

  同业拆借中心和国债登记结算公司应为金融债券信息披露提供服务,及时将违反信息披露规定的行为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告并公告。金融债券定向发行的,其信息披露的内容与形式应在发行章程与募集说明书中约定;信息披露的对象限于其认购人。

  【知识点6】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金融债券参与机构的法律责任

发行人罚则

  ▲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擅自发行金融债券  ▲超规模发行金融债券  ▲以不正当手段操纵市场价格、误导投资者  ▲未按规定报送文件或披露信息

承销人罚则

  ▲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招揽承销业务  ▲发布虚假信息或泄露非公开信息

托管机构罚则

  ▲挪用托管客户金融债券▲债券登记错误或遗失▲发布虚假信息或泄漏非公开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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