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二)保险公司次级债务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保证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2004年9月29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该办法所称保险公司,是指依照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中资保险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和外资独资保险公司。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的定向募集、转让、还本付息和信息披露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是指(A)。
A.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B.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3年以上(含3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后、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C.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前、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D.保险公司经批准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不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偿顺序列于保单责任和其他负债之前、先于保险公司股权资本的保险公司债务
与商业银行次级债务不同的是,按照《保险公司次级定期债务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务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并且募集人在无法按时支付利息或偿还本金时,债权人无权向法院申请对募集人实施破产清偿。
保险公司次级债务的偿还只有在确保偿还次级债本息后偿付能力充足率(B)的前提下,募集人才能偿付本息。
A.不高于l00%B.不低于l00%c.不低于80%D.不高于80%
根据《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6号:认可负债》的相关规定,保险公司募集的定期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80%;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60%;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0。如果保险公司与债权人协议改变所募集次级债务的偿还时间,则应当按照双方重新约定的到期日计算该部分次级债务的剩余年限,按上述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
保险公司募集的定期次级债务应当在到期日前按照一定比例折算确认为认可负债,以折算后的账面余额作为其认可价值。剩余年限在1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D);剩余年限在1年以上(含1年)2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
A.60%。80%B.70%,60%C.80%.70%D.80%,60%
关于保险公司募集的定期次级债务折算认可价值的说法错误的是(C)。
A.剩余年限在2年以上(含2年)3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40%
B.剩余年限在3年以上(含3年)4年以内的,折算比例为20%
C.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10%
D.剩余年限在4年以上(含4年)的,折算比例为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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