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行与承销冲刺教案:我国金融债券的发行与承销
(一)商业银行次级债务
1.定义: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不低于5年(包括5年),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次级债务是指由银行发行的,固定期限(A),除非银行倒闭或清算不用于弥补银行日常经营损失,且该项债务的索偿权排在存款和其他负债之后的商业银行长期债务。
A.不低于5年(包括5年)B.不低于3年(包括3年)
C.不低于5年(不包括5年)D.不低于3年(不包括3年)
2.募集方式:次级定期债务的募集方式为商业银行向目标债权人定向募集,目标债权人为企业法人。商业银行不得向目标债权人指派,不得在对外营销中使用“储蓄”字样。次级定期债务不得与其他债权相抵消;原则上不得转让、提前赎回。2009年10月,中国银监会发布了《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对此作了进一步规范。发行长期次级债务补充附属资本时,全国性商业银行(含国家开发银行、国有商业银行和股份制商业银行,下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7%,其他商业银行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5%。并且,在中国银监会已批准的累积额度内,商业银行原则上可自行循环发行。全国性商业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额度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25%,其他商业银行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30%。商业银行长期次级债务原则上应面向非银行机构发行;商业银行投资购买单一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l5%,投资购买所有银行发行长期次级债务总额不得超过自身核心资本的20%。
3.【注意】经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后5年,其可计入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20%。(由次级债务所形成的商业银行附属资本不得超过商业银行核心资本的50%)另根据《关于完善商业银行资本补充机制的通知》,商业银行在计算资本充足率时,应从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中全额扣减本行持有其他银行长期次级债务的额度,在计算时以2009年7月1日分界,按照“新老有别”的原则进行,对在此日期之前持有的其他银行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做扣减。
经中国银监会认可,商业银行发行的普通的、无担保的、不以银行资产为抵押或质押的长期次级债务工具可列入附属资本,在距到期日前后()年,其可计人附属资本的数量每年累计折扣(D)。
A.1,20%B.2,50%C.4,25%D.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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